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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覽車駕駛遵守交通規則 乘客行車更安全

發布時間:110-12-31 瀏覽次數:946列印此頁面

依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9-4條第2項:「自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起,遊覽車客運業車輛應裝置具有全球衛星定位功能系統設備及設置營運車輛監控管理系統,並維持正常運作及依公路主管機關管理需要提供車輛動態資訊介接至指定之資訊平台。」。

為此,公路總局依據遊覽車動態系統輔助業者自主管理,觀察發現近期因COVID-19疫情趨緩,國旅觀光有逐漸成長趨勢,以往常見樣態為「駕駛工時」過長、行駛「禁止行駛路段」及「超速」…等等。也可以請出遊民眾可以多關心駕駛狀況,這樣才能玩得盡興及安全!

屏東監理站站長羅振瑞表示,為強化旅遊行車安全,民眾與旅行社洽談行程時,應多注意遊覽車駕駛「工時合法性」,避免讓駕駛疲勞開車,導致交通事故發生。在行駛部分旅遊地區是公告禁止行駛之時間與路段(例如:屏東縣霧台鄉臺24線26-40K是禁行大客車路段,僅限上午8時至下午17時30分止開放乙類大客車行駛,在時段外仍「禁駛」,否則警察機關與路權主管機關得將依規定掣單處分),倘若道路有開放申請路權臨時通行證,亦應事前申請,由路權機關核發後再上路,以確保路幅、環境在合法前提下行駛安全通行。

同時,立法院於110年11月30日三讀通過強制要求汽車駕駛,以及所有乘客搭乘客運車輛時應全面繫妥安全帶,以降低災害發生時的傷亡。且再次呼籲無論搭乘任何一種交通工具,正確使用安全帶皆可大幅提高事故發生後的存活率,所以請乘客在搭乘客運車輛坐妥後,務必主動繫上安全帶,客運業者也將依規定善盡告知義務,乘客若仍未繫安全帶,即會受到處罰。

羅振瑞站長強調,疫情趨緩使國內旅遊市場逐漸復甦,是大家都樂見的,重申依法規定,遊覽車駕車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同時,每日亦應符合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定,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駕駛不勞累,開車自然更安全,遵守法令安排行程,才能開心出門、平安回家。

資料來源:交通部公路總局
資料來源網址:https://k.yam.com/F4P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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