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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物品運送駕駛員,應有合格證照始能上路

發布時間:111-08-31 瀏覽次數:2177列印此頁面

車輛裝載危險物品行駛道路,一旦發生交通事故,易有裝載危險物品外洩或爆炸之風險,影響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因此,運送危險物品車輛駕駛人,應經交通部許可之專業訓練機構訓練合格,並領有訓練證明書,始得駕駛裝載危險物品之車輛。

訓練人員穿著防護設備實際操作滅火器

豐原監理站站長黃建興表示,現今運載之危險物品包羅萬象,危險物品車輛運送人員,在車輛發生意外事故時,除可立即應實際狀況處理外,更要能清楚向搶救之警消人員告知運載何種危險物品、對人體有何危害、以及是否有爆炸危險。

講師實車講解危險物品車輛各機件操作

黃站長提醒,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裝載危險物品,未請領臨時通行證、未依規定懸掛或黏貼危險物品標誌及標示牌、罐槽車之罐槽體未檢驗合格、運送人員未經專業訓練合格或不遵守有關安全之規定。」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8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請有訓練需求的民眾,可針對中、彰、投合格專業訓練機構開課時間,或逕由臺中區監理所網頁>監理業務>交通安全>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資訊連結查詢。

資料來源:交通部公路總局
資料來源網址:https://k.yam.com/4pKU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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