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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車司機毒駕致1死1傷 判刑5年6月定讞

發布時間:111-09-23 瀏覽次數:936列印此頁面

台北市內湖區109年間發生三重客運公車衝撞人行道意外,導致1死1傷。一審判毒駕的許姓司機4年半徒刑,二審改重判5年6月,案經最高法院昨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歷審判決指出,許姓司機民國109年9月18日在基隆市住處服用甲基安非他命,明知服用毒品後,可能因注意力及控制力受影響而不能安全駕駛,仍於同年月21日駕駛公車載客。
 

許姓司機駕車行經台北市內湖區內湖路1段時,因受毒品影響,出現極度疲憊、疲乏現象,注意力及控制力均嚴重減損,控車失當造成車輛急速衝上人行道,導致1名路人傷重身亡,1名警員受傷。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判許姓司機有期徒刑4年6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許姓司機否認意外的發生與毒品有關,辯稱因服用高血壓等慢性病藥物發生作用等語。
 

二審認定,事故發生時,許姓司機有麻木、恍惚、精神不濟、注意力及對身體控制能力均明顯降低情況,與毒品戒斷期間的生理狀態相符,明顯可見他在事故前69小時服用甲基安非他命後,延至事故當天,因戒斷作用造成極度疲憊、疲乏、精神恍忽現象,導致無法妥適操控車輛。
 

二審考量,案發後客運公司與被害人家屬處理和解事宜,許男個人未付出金錢賠償,且為累犯須加重刑度,原審判刑4年6月太輕而罪刑不相當,依服用毒品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重判5年6月。

案經許男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背法令,昨天予以駁回,全案確定。

資料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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