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曳引車追撞致2人身亡 駕駛判刑6月定讞

發布時間:111-10-26 瀏覽次數:440列印此頁面

黃姓男子駕駛曳引車行經台南市台61線公路,追撞2名正在路旁驗收工程的人員,導致2人身亡。一、二審均依過失致死罪判黃男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歷審判決書指出,黃姓男子於民國109年12月17日下午2時50分許,駕駛營業貨運曳引車沿台南市北門區台61線公路南向車道行駛,行經291.1公里處外側車道時疏未注意,導致車身往右偏移。
 

黃姓男子駕駛的曳引車撞上在路旁驗收工程的2名民眾,並因撞擊引發火勢,導致被害人全身燒燙傷併大腦及內臟外露而當場死亡。
 

一審台南地方法院認為,黃男過失情節不輕,導致被害人死亡實值非難,但考量黃男自首、坦承犯行,積極與被害人家屬調解,並與其中一名被害人家屬達成調解,犯後態度難謂不佳,並審酌被害人也有過失等情狀,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
 

檢察官認為一審量刑過輕,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理。二審認為,一審並無量刑輕重失衡、裁量濫用的情形,駁回檢察官上訴,維持原判。最高法院日前駁回檢察官的上訴,全案定讞。

資料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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