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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口停讓規定

發布時間:105-06-22 瀏覽次數:190457列印此頁面

警察大學蔡中志教授

 

        依據內政部警政署警政統計年報資料,103年道路交通事故件數(A1+A2類)總計307,402件,其中事故之道路型態為交岔路者185,789件,約佔總件數60.44%,且「未依規定讓車」之肇事因素經常居高不下,因此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於今(105)年以「速度管理、路口停讓、白天開亮頭燈」為主軸,推出「交通安全新啟程」運動;本文即以「路口停讓」為主軸,區分為車輛間與人車彼此之路口停讓,兩大部分說明,期望能協助用路人建立穿越路口之正確『停讓』觀念,使車輛、行人順暢通過路口,確保其生命及財產安全。

 

壹、車輛路口停讓

        「紅燈停,綠燈行」是世界共通的交通語言,駕駛人開車上路應依照號誌指示行駛,而當路口有執行勤務之警察或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時,則以其指揮為優先,但如果遇到路口沒有號誌指示,也沒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的時候,應該如何正確停讓並穿越路口呢?則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規定: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由上列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可知,在無號誌路口之停讓準則為:支線道讓幹線道è少線道讓多線道è轉彎車讓直行車è左方車讓右方車,茲說明如下:
 

一、支線道、幹線道

        一般人常認為支道、幹道判斷準則為路比街大,街比巷大、巷比弄大或以路幅寬度大小區分,其實這些不一定正確,那到底該如何區分行駛之道路為支線道或是幹線道呢?正確來說要視道路是否設置下列標誌、標線及號誌加以判斷。只要道路上有設置倒三角形紅色之「讓路標誌」、八角形紅色之「停車再開標誌」,或劃設「讓路線」或「停」標字,或設置閃光紅燈號誌時,均表示該道路為支線道,支線道的車輛行駛至路口,負有暫停讓行駛於幹線道車先行之義務。而道路上設置閃光黃燈號誌,表示該道路為幹線道,雖然行駛在幹線道的車輛擁有優先行駛的權利,但該權利並非能夠無限上綱,仍應該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


二、少線道、多線道

        當道路均未設置上述介紹之標誌、標線或號誌,致使無從判斷何者為支線道、何者為幹線道?那麼就須以車道數多寡判斷停讓準則,至於車道數是以進入交岔路口之車道計算,包含快車道、慢車道、左、右轉車道、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調撥車道等,所以當車輛行駛在沒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的路口時,行駛於車道數較少之車輛就負有暫停讓車道數較多之車輛先行的義務。


三、轉彎車、直行車

        當路口沒有任何標誌、標線或號誌,而車道數又恰好相同時,誰擁有優先通行權利?誰又負有停讓義務?此時須以雙方車輛行向加以判斷,行向轉彎車輛應負有暫停讓直行車輛先行之義務。


四、左方車、右方車

        當道路無任何標誌、標線或號誌,車道數相同,且雙方車輛行向同為轉彎或直行的時候,那麼就要用雙方車輛位置加以判斷停讓準則,左方車輛應暫停禮讓位於自己車輛右方之車輛優先通行。

 

貳、人車路口停讓

        「禮讓行人」雖然是最基本的駕駛觀念,但經內政部警政署分析人與車在路口肇事之原因,卻有8成是因為車輛不禮讓行人導致事故發生,故接著介紹車輛與行人間停讓準則。
 

        由於行人在道路上是相對較弱勢的用路人,其通行安全應予較高的保障與維護,因此法令保障行人在行人穿越道上有絕對的優先權,是故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規定: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不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由上述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可知:

一、車輛行駛接近行人穿越道前,雖然道路上沒有設置行車管制號誌,但車輛仍應該減慢速度通過。
 

二、交岔路口不管有無劃設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正在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或號誌指示,車輛都須暫停禮讓行人先行通過。
 

        換句話說只要車輛行駛接近行人穿越道,都應特別提高注意力並放慢車速行駛,以備能隨時煞停禮讓行人,且無論路口有無劃設行人穿越道、有無設置行車管制號誌,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只要遇到行人正在穿越道路時,車輛都應該暫停在行人穿越道前禮讓行人通過,並於行人通過後,保持一定安全距離後再行駛。
 

        在世界各先進國家中,尊重與禮讓行人是一種習慣,在台灣我們亦應建立此一「駕駛人對行人展現友善的禮讓行為,是修養與高水準的表現」觀念,除推行駕駛人「行車有禮,禮讓行人」之正確停讓觀念,並落實於於日常生活外,行人也應該養成安全過馬路的交通禮儀與習慣(例如:行人過馬路前舉起手打招呼,並儘可能與駕駛人眼神相視,以提醒駕駛人停車禮讓),並於等候通過行人穿越道時在距離人行道邊緣約三步處停等即可,後退一步讓出道路空間給往來車輛,以避免與道路上通行車輛產生衝突,或是因為大型車輛(尤其是公車、貨櫃車、聯結車、砂石車等)轉彎產生的內輪差,與駕駛視界死角問題,而遭車輛後輪區域碰撞碾壓。法令已明訂路權優先順序供用路人遵行,惟有駕駛人與行人均抱持互相尊重、彼此禮讓的正確停讓觀念,才是交通更安全順暢的最佳法則。

 

參、結語

        路口因為有各方向的車輛、行人,交通相對複雜,又有視覺死角,通過路口時,唯有減速慢行,並且提高警覺,才能保障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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