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
:::
首頁 防制酒駕 公車司機毒駕致1死1傷 二審重判5年6月

防制酒駕

公車司機毒駕致1死1傷 二審重判5年6月

發布時間:111-03-16 瀏覽次數:582列印此頁面

台北市內湖區109年間發生三重客運公車衝撞人行道,致1死1傷,一審判毒駕司機4年半。二審今審酌他否認肇事與毒品有關、是因其他藥物又未賠償被害人,改重判5年6月。可上訴。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指出,許姓司機否認交通意外的發生與施用毒品有關,辯稱是因服用高血壓等慢性病藥物發生作用等語。

判決指出,經原審及合議庭勘驗結果,事故發生時,許姓司機有麻木、恍惚、 精神不濟、注意力及對身體控制能力均明顯降低情況,與毒品戒斷期間的生理狀態相符,明顯可見他在事故前69小時服用甲基安非他命後,延至事故當天,因戒斷作用造成極度疲憊、疲乏、精神恍忽現象,導致無法妥適操控車輛而肇事。
 

二審考量,許姓司機的辯解,案發後由客運公司與被害人家屬處理和解事宜,司機個人至今未賠償付出金錢,且為累犯須加重刑度以及自首減刑後,認定原審判刑4年6月太輕而罪刑不相當,依服用毒品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重判5年6月。可上訴。
 

全案緣於,許姓司機民國109年9月18日在基隆市住處服用甲基安非他命,明知服用毒品後,可能因注意力及控制力受影響而不能安全駕駛,仍於同年月21日駕駛三重客運公車載客。
 

許姓司機駕車行經台北市內湖區內湖路1段時,因受毒品副作用影響,出現極度疲憊、疲乏現象,注意力及控制力均嚴重減損,控車失當造成車輛嚴重偏離道路,車輛急速駛衝上人行道,導致許姓路人傷重身亡,一名警員受傷。一審判他4年6月徒刑,經上訴,二審由高院審理。

資料來源:中央社

分享給朋友:
分享給朋友 facebook分享(另開新視窗) line分享(另開新視窗) email分享(另開新視窗) 加入我們 facebook粉絲團(另開新視窗) IG專頁(另開新視窗) LINE生活圈(另開新視窗) youtube頻道(另開新視窗)
回頂端

還沒睡飽獸

熊平安依法收服你!

關閉交通問題熊來答

交通問題熊來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