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新聞
報載「紅燈右轉變革」規定澄清說明
發布時間:103-06-14 瀏覽次數:12696次
資料來源:交通部
資料內容:
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6條規定,駕駛人駕駛車輛面對圓形紅燈時,圓形紅燈係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僅於有與圓形紅燈同亮可允許進行轉彎之箭頭綠燈時,才能依箭頭綠燈指示之方向轉彎,故按現行規定,車輛面對圓形紅燈時,原則係禁止轉彎。
報載所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條文已改為車輛面對圓形紅燈「原則」均可右轉之事宜部分,經查94年間於立法院係有相關委員提案建議修正刪除紅燈違規轉彎之處罰規定,但經立法院審查討論後,考量車輛面對圓形紅燈違規右轉之行為,其對交通安全之影響未若闖越紅燈直行或進行左轉彎行為嚴重,經審查通過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仍保留原有闖越紅燈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之規定,而對於紅燈違規右轉之處罰,則係增訂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較輕之罰鍰,上開修正條文並已自95年7月1日生效施行,並非車輛面對圓形紅燈均可任意轉彎之情形,爰特以澄清說明。
為維護道路交通秩序,確保道路交通安全,交通部藉此機會再次呼籲所有駕駛人駕駛車輛行駛至交岔路口時,應依號誌指示行駛、轉彎,以維護自己及其他用路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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