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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載重遇警察指揮過磅時 如逃避拒絕過磅者罰1萬元

發布時間:103-08-04 瀏覽次數:1135列印此頁面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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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表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2第4項規定:汽車裝載貨物行經設有地磅處所一公里內路段,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或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過磅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1萬元罰鍰,並得強制其過磅。
 
  交通局說明:去年6月間,即曾有一位開拖板車的駕駛人,在高雄港載運廢鐵要離開港區時,因為拒絕港區員警指揮過磅,而被港警局開了一張拒絕過磅的罰單。駕駛人收到紅單後不服的表示,他的車事先已經在別處有過磅了,只是沒有拿磅單,因為拖板車很長不好迴轉,叫警察跟他去其他地方過磅他又不肯,並不是不想過磅,所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官撤銷罰單。
 
  案子送到法院後,港警局表示,高雄港區55號碼頭管制站每天出港貨車約好幾百台,因執勤員警攔查指揮而配合迴轉過磅的車輛也不下數十次,從沒有發生無法迴轉過磅的事情,而那輛車在拒絕指揮過磅後,就自行開車離去,確實有拒絕過磅的行為。另外,法官審理後也認為,警察機關為有效遏止大型車超載違規,對於有超載之嫌的車輛,本可依照法令的規定執行公權力,請駕駛人駕車過磅,本案駕駛人既然未按照警員指揮過磅而逕自駛離,被開罰單並沒有錯誤,因此,裁判駕駛人敗訴,須繳交罰單1萬元,並負擔訴訟費用。
 
  交通局提醒駕駛人,警察依法令規定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時,係在執行公權力,用以維護所有用路人的行車秩序與安全,如果汽車載貨在道路上行駛時,遇有警方指揮過磅,應依警方指示過磅,不得自行駛離或消極逃避過磅,以免罰單上身。縱使自知車輛超載而逃避過磅以規避處罰,警方依規定開完逃避過磅罰單後,仍是得強制駕駛人過磅的,籲請駕駛人多加留意、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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