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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新聞

車輛買賣未過戶,稅費違規繼續付

發布時間:103-08-23 瀏覽次數:1259列印此頁面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交通部公路總局
資料內容:
 
  張先生多年前將機車送給朋友騎,但沒有到監理機關辦過戶登記,導致燃料費及違規欠繳的費用都找張先生催繳,深感困擾…。
 
  臺北市區監理所提醒車主,當車輛有買賣或贈與情形時,應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5條規定,至監理機關申請異動登記;也就是辦理過戶移轉,而不是私下將車子交給對方就沒事了。到監理機關完成過戶登記,將來才不會產生稅、費、違規…等等的糾紛,如果買方或受贈者一直不出面辦理過戶登記,原車主可以登報催告或寄存證信函給對方,然後檢具登報證明或存證信函向原車籍地之監理機關辦理「拒不過戶註銷」牌照登記,但是註銷之前積欠的稅、費、違規還是必須由原車主先行繳清才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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