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新聞
酒駕5年累犯違規次數計算不分汽機車
發布時間:103-08-30 瀏覽次數:8527次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資料內容: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表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稱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於102年3月1日起修正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於5年內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二次以上者,將處新臺幣9萬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自吊銷之日起3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其中5年內酒駕違規次數計算不分駕駛汽車或機車,都將合併計算。
裁決所說明,自102年3月1日起之酒駕違規案件,5年內酒駕次數計算期間為違規日往回推算,例如酒駕違規日為103年6月15日回推5年追溯至98年6月16日,在這段期間如果另有一次酒駕違規紀錄,103年6月15日酒駕違規就屬於5年內二次以上酒後駕車,須依修正後之規定處罰。此外,民眾常誤以為駕駛汽車或機車酒駕違規次數會分開計算,裁決所指出,不論汽車或機車酒駕均列入駕駛個人違規紀錄,所以違規次數都會合併計算。
裁決所表示,有魏姓市民曾於100年5月騎乘機車被舉發酒駕違規,又於103年3月駕駛汽車,再因酒後駕車,當場被舉發違反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的違規行為。魏姓市民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主張修正後之法令係於102年3月1日開始施行,故5年內二次應於施行後開始起算,並非追溯施行前之違規事項;且前次是機車,本次是汽車,不應吊銷汽車駕照而要求撤銷處分。經法院審理,認定原處分無誤,判決魏姓市民敗訴。
裁決所呼籲,酒駕處分重,酒駕再犯處分更重,駕駛朋友在飲酒後切勿有駕車的違規行為,以確保你我的生命、身體、健康及財產安全。
如有任何疑問,可至該所網站(http://www.judge.taipei.gov.tw/)查詢,或電洽該所服務電話:02-2365-8270,按9,或撥打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外縣市02-2720-888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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