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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新聞

104年7月1日實施交通新法說明

發布時間:104-07-01 瀏覽次數:2006列印此頁面

一、強化各類牌照違規處罰
(一) 修法內容: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稱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款、第5款規定,並增訂第4項。
(二) 說明:
1、車輛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或車輛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等違規,在修法前僅限於「行駛時」才有罰則,導致部分投機民眾將停放於路邊之車輛改懸掛吊(註)銷牌照甚至直接將牌照卸下(如下圖),難以執法。
 
  
2、新法上路後,車輛懸掛吊(註)銷牌照,或未懸掛牌照之違規處罰,不再限於駕駛行為,並將車輛「未領用有效牌照」、「懸掛他車號牌」或「未懸掛號牌」之「停車行為」亦納入執法項目,避免該類車輛長期占用道路,影響用路人權益。

二、增訂駕車吸菸之罰則
(一) 修法內容:增訂處罰條例第31條之1第3項「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罰鍰」之規定。
(二) 說明:部分汽、機車駕駛人習慣於駕車時吸菸,導致香菸菸頭灰燼因風壓飛散,而灼傷或影響後方用路人,另吸菸產生二手菸亦經常影響其他駕駛人視線,造成困擾與不適,影響行車安全。為規範此類行為,特修法增訂此處罰規定。

三、提高汽車行駛高、快速公路車輪、輪胎膠皮、車輛機件脫落或輪胎胎紋深度不符規定之罰則
(一) 修法內容:增訂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6款「車輪、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及第17款「輪胎胎紋深度不符規定」等處罰。
(二) 說明:
1、汽車行駛高(快)速公路,其速度較一般道路為快,車輛輪胎胎紋深度不足,將影響輪胎與道路之磨擦力及抓地力,造成煞車距離延長而發生危險。在雨天行駛時,若胎紋深度過淺,亦會降低輪胎排水防滑作用,容易發生打滑失控甚至爆胎。基於行車安全考量,特針對汽車行駛高(快)速公路有車輪、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輪胎胎紋深度不符規定等影響行車安全之行為,提高其處罰額度(由新臺幣1,200元,提高為3000元),以提醒用路人應落實車輛機件與輪胎之保養維護,確保行車安全。
2、有關輪胎胎紋深度之規定,回歸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之1第25款有關汽車定期檢驗輪胎胎紋深度之規定(如下圖)。
 
四、加重併排停車罰鍰額度
(一) 修法內容:增訂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2,400元罰鍰」。
(二) 說明:許多駕駛人為求方便,經常占用車道恣意併排停車,此違規行為造成機車騎士行駛時必須偏向外側車道(或快車道)閃避,而提高發生交通事故之風險。因此,特將違規併排停車之罰鍰額度提高為雙倍(處新臺幣2,400元罰鍰),以提高遏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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