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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胎胎紋深度不足上快速公路,高市警開罰

發布時間:104-07-31 瀏覽次數:19005列印此頁面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資料內容:
 
  7月1日新制上路,特別將「輪胎胎紋深度不符規定」由原先處罰新台幣1200元,提高到小型車罰3000元,大型車罰4500元。7月2日8時40分許,高市交大員警執行巡邏勤務,在苓雅區中正一路交流道前停等紅燈,發現一小貨車,右後輪胎疑似胎紋深度不足,該車竟行駛上中山高速公路進入台88快速公路,巡邏車下大寮交流道時,即攔停檢查確實右後輪胎不足法定1.6公釐,當場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7款開罰駕駛人3000元罰鍰。
 
  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9條就有規定行車前就應該檢查方向盤、煞車、輪胎…等,其實檢查輪胎相當簡單,只要目視輪胎外圈有6個△標示,內部有1.6公釐突起標記,當輪胎胎面殘溝紋磨耗到此標記就須更換新胎,另外還有一個簡單的方法,就是利用10元硬幣插入胎紋完全看到蔣公的衣服就要換了。
 
  本次交大員警利用50元的硬幣檢查,當場就測出深度不足依法開罰。統計高市警局7月1、2日新制上路取締違規件數,除了本件胎紋深度不足外,駕車抽菸計舉發103件、勸導38件,併排停車舉發192件。交通大隊長馬慶呼籲用路人取締僅是手段,希望所有駕駛開車都能事前多一份準備,以確保行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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