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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應依規定收費 違者可處罰9,000至9萬元

發布時間:102-01-04 瀏覽次數:4488列印此頁面

資料來源:臺北市公共運輸處
 
資料內容:
 
針對媒體今(4)日報導101年12月31日跨年夜有計程車駕駛漫天喊價,超收車資,公共運輸處表示計程車應按公告費率依表計費,喊價溢收車資行為已屬違法,若查證屬實可依公路法處罰計程車業者9,000至9萬元。
 
公運處表示,依目前臺北市公告計程車費率僅有夜間(夜間11時至翌晨6時)加收20元的規定,其餘時段均應按表計費,另針對跨年夜並無特殊費率規定,若有計程車駕駛趁跨年夜喊價溢收車資,民眾可向該處檢舉申訴(敘明乘車地點、時間及車號等),該處將約詢計程車駕駛,若查證確屬違法收費可依公路法規定加以處罰。
 
公運處最後呼籲,計程車為公共運輸服務,不應趁需求量大時趁機抬價,請廣大計程車駕駛朋友遵守法令規定,以共同維護計程車服務品質及形象;另民眾若遇有計程車未依規定收費,可撥打1999或該處專線電話02-27592677檢舉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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