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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併排臨停當心遭檢舉被罰600元

發布時間:102-04-10 瀏覽次數:95504列印此頁面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資料內容:
汽車駕駛人於停車時,切勿貪圖自身一時之便,而逕自在車道上併排臨時停車,如違規停車停留未逾3分鐘以上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4款及統一裁罰基準表規定,處駕駛新臺幣500~600元罰鍰;停留超過3分鐘以上者,依同條例第56條第1項第6款及統一裁罰基準表規定,處駕駛新臺幣900~1,200元罰鍰。
 
交通局表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規定:「汽車臨時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五、不得併排臨時停車。」另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規定:「…九、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3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因此,如駕駛人駕駛車輛行駛於道路,而有需要臨時停車者,應依相關規定將車輛停置於妥適之處所,切莫貪圖一時方便任意併排暫停。尤其現今個人車輛裝置行車紀錄器者相當普遍,如其他駕駛人紀錄後,逕向警方提出檢舉,警方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於收受檢舉並查明違規屬後,仍得依權責逕予舉發之。
 
例如:某甲日前駕駛車輛行駛於本市鹽埕區時,即因圖一時之便,而於車道上併排臨時停車,經民眾拍照後,將相關違規照片向警方提出檢舉,警方調查後認定違規事實明確,遂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4款規定,舉發甲君違規臨時併排停車。甲君不服而提出陳述:認為警方如欲開罰單,應由警員下車查看清楚後,始得開單,否則應以勸導即可。然事情經警方查復後說明,該案係依民眾檢舉之照片,而依相關規定舉發的。因此,甲君僅得依法繳納罰款結案。
 
在此,交通局要特別提醒各位駕駛人:道路係供所有用路人共同使用的,駕駛人駕車行駛於道路時,應依相關規定駕車、停車,切勿僅圖一己之便,而忽略其他用路人的權益。民眾向警方檢舉交通違規案件雖無獎金可領,然一旦遭路見不平之民眾拍照,而向警方提出檢舉,自己恐將因此得不償失又傷荷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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