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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新聞

拒絕酒測加速逃逸罰9萬元 並吊銷駕照3年

發布時間:102-05-01 瀏覽次數:1625列印此頁面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資料內容:

為遏止酒駕歪風,立法院已於102年1月14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修正案,並自102年3月1日施行。如駕駛人駕車行經警方施行酒測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而逕自加速逃逸者,將處新臺幣9萬元罰鍰、吊銷駕照3年並施以道安講習;如因而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並將吊銷駕照且不得考領。

以報載新聞為例:日前有一名駕駛在台北街頭遇上酒測臨檢,駕駛搖下車窗後,員警有聞到酒味,因而示意要他停車接受稽查。結果駕駛竟然拒絕配合,反緊踩油門加速逃逸,警方後來依據錄影畫面,開出「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的酒駕罰單,直接開罰9萬元。
 

交通局表示,警政署為防制及遏阻酒駕違規,已將酒駕取締列為重點執法勤務,惟過去實務上,屢有違規人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的危險情形發生。交通部為有效嚇阻駕駛人該類危險行為,並讓警方能有效執行酒駕稽查任務,因而推動酒駕修法。新修酒駕規定已自10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後,如駕駛人駕車於行經警方施行酒測處所,再有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者,將依新制規定直接處罰9萬元、吊銷駕駛執照3年並施以道安講習。

就此,交通局再次提醒所有駕駛人,現行針對酒駕嚴加取締、攔查,已是各縣市警方之重點執法勤務。駕駛人如能恪守酒後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原則,不僅無需擔憂警方的設站臨檢稽查,更不會因此而酒駕誤事,希望各位駕駛朋友們,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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