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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罰鍰不繳致註銷駕照,得繳清罰鍰後再申請核發駕照」措施,將於102年8月底到期

發布時間:102-05-07 瀏覽次數:17082列印此頁面

 資料來源:台北市政府交通局

資料內容: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表示,民國85年7月1日起至95年6月30日之10年間,曾因罰鍰不繳納而被處分吊(註)銷駕照者,得於今(102)年8月31日前,洽裁決所繳清欠繳罰鍰後(含當時該筆註銷駕照違規案),再向監理機關申請重新核發駕駛執照。裁決所說明駕照經註銷後仍駕車係屬「無照駕駛」,機車或小型車須處罰鍰6仟至1萬2仟元,大型車須處罰鍰4萬至8萬元,故提醒符合前揭條件民眾,因距申辦截止日不到4個月,請儘快申辦以維護權益。

裁決所再表示97年5月28日公布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於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前,十年內,汽車所有人、駕駛人因違反前項第三款修正前罰鍰不繳納,經易處吊銷…駕駛執照者,得於五年內繳清罰款後,申請核發。」,經裁決所統計因罰鍰不繳而致註銷駕照者有41,007件,截至102年4月底已申辦者計11,160件,尚未申辦的民眾請注意時效;另此項申請應先向當時受註銷處分時之駕籍所在地之裁罰機關申辦資格審核,若符合條件者則於該裁罰機關繳清罰鍰後(含該筆註銷駕照違規案),再向監理機關申請核發駕照。

裁決所同時提醒該措施僅適用因交通違規罰鍰不繳而致駕照註銷者;若是因原違規處分即已吊扣(銷)駕照者(如酒後駕車或駕照吊扣期間又駕車等受吊扣(銷)處分之違規行為)則不在此列。另為便利民眾可事先查悉是否符合申辦條件,駕籍屬於臺北市者,可至裁決所資格查詢專屬網頁(http://www.jsuit.taipei.gov.tw/reissue/)查詢,如有任何疑問可至該所網站(http://www.judge.taipei.gov.tw/)查詢,或電洽客服電話:02-23658270,按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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