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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修正案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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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修正案重點


壹、前言
    101年5月30日總統公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修正條文規定,汽(機)車駕駛人行駛道路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貳、修正重點
    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相關裝置實施及宣導辦法配套修正重點如下:


1、汽車駕駛人之車輛,如於道路已停車或臨時停車穩妥靜止時,得不適用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之規定。


2、條例第31條之1規定所稱駕駛人行駛道路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相類行動電話、電腦之功能裝置,指具有下列功能之一之裝置:
(1)撥接、通話、數據通訊。
(2)發送、接收或閱覽電子郵件、簡訊、語音信箱。
(3)編輯或閱覽電子文書檔案。
(4)顯示影音、圖片。
(5)拍錄圖像、影像。
(6)連線網際網路社群或其他平臺服務。
(7)執行應用程式。


3、條例第31條之1規定所稱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係指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上述相類功能裝置,操作或啟動上述所列功能之行為;但該行為有其他法令規定許可者,不在此限。


4、現行汽、機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禁止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通話或數據通訊,汽、機車駕駛人違反規定者,分別處3,000元及1,000元罰鍰。


5、為宣導教育駕駛人正確安全之觀念,汽、機車駕駛人行駛道路以手持方式使用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行為(包括使用行動電話)之處罰,將自102年1月1日起實施,汽、機車駕駛人違反規定之罰鍰,分別為3,000元及1,000元。

6、檢附「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禁止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實施及宣導辦法」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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