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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新聞

騎車或開車時當低頭族 最少罰1,000元罰鍰

發布時間:102-07-11 瀏覽次數:1401列印此頁面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資料內容: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表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規定,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自今(102)年1月1日起,騎機車罰新台幣1,000元罰鍰,開車罰新台幣3,000元。
 
交通局說明:有關駕車不得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的規定,其實自90年9月1日起即已有罰則。惟因近年來各式行動上網裝置日趨多樣普及,社會大眾如於行車中使用該類裝置,容易衍生交通事故。因此,交通部依據現今最新行動通訊使用現況,重新律訂相關處罰規定,以符合科技現況。
 
修法後,如駕車時以手持方式使用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筆記型電腦、PDA等行動裝置,進行上網、瀏覽FACEBOOK、LINE、執行線上遊戲等,皆屬違法行為。
對此,警方表示:開車或騎車時,駕駛人如習慣性的,隨時隨地拿手機出來滑一下,即可能觸法。尤其是縱使駕駛人是在停等紅燈或塞車時使用,也是違反相關規定。正確的方式,應是使用免持或車用擴音裝置,或將車輛熄火停至適當處所再使用,以免因而不慎觸法。
 
就此,交通局提醒各位駕駛人:駕車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通訊裝置,易造成駕駛人注意力分散,而衍生交通事故。因此,為確保大眾行車安全,請各位駕駛人,配合相關規定。於駕車時避免或妥善使用相關通訊設備,以免因一時分心或臨時遭遇突發狀況時,易造成事故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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