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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新聞

機車踏板不得搭載兒童 違者處300~600元罰鍰

發布時間:102-05-24 瀏覽次數:16220列印此頁面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資料內容: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表示,機車於附載人員時,應坐於駕駛後方的固定座位,且只得搭載1人,縱使係搭載兒童時,亦是如此。如駕駛人於機車踏板上供兒童站立,或另設臨時座位供兒童乘坐,皆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5項規定,將處罰鍰新臺幣300~600元。

部分家長騎機車載小孩出門,對於小朋友坐在腳踏板的位置都感到習以為常,並不知道此舉已觸犯法令。

對此,交通局說明,孩童站或坐在腳踏板位置,因位置不穩定,如忽然發生交通事故,孩童往往容易受到擠壓受傷,而且這項交通規則其實早已行之多年。為了家中孩童安全,再次呼籲家長得特別注意!

此外,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5項規定:「機器腳踏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另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8條規定:普通重型機車及普通輕型機車在駕駛人後設有固定座位者,得附載1人,附載坐人時應穩妥、不得側坐並應配戴安全帽。因此,如附載之兒童未戴安全帽,還要另外處罰新臺幣500元。

就此,交通局提醒各位機車駕駛人:騎機車載小孩出門時,宜按規定讓小孩坐於機車後座,並配載安全帽,如過小的孩童,宜另以適當的交通工具搭載,勿貪圖一時之便以機車腳踏板搭載孩童,如一旦發生突發狀況時,極易造成孩童身心的傷害,造成難以彌補的憾事,為了孩童的安全,請各位家長及駕駛人多加留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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