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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已函示大客車應依規定繫安全帶之「前座」位置

發布時間:102-07-26 瀏覽次數:1858列印此頁面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資料內容:
 
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修正條文略以:「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但營業大客車或計程車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行政院已公布自102年7月15日正式實施。臺北市公共運輸處表示,為釐清該條例所指「前座」位置,經函請交通部釋示,該部業於7月22日函覆表示,經檢討修正除包含與駕駛員併列之座位外,相關位於前、後車門及安全門之第1排座位及最末排中間面向走道座位與其他前方若未設座椅等位置之前向座位,均應納為依規定繫安全帶之「前座」位置範圍。
 
臺北市公運處表示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修正後,由於依交通部90年8月1日函示該條文所指「前座」係與駕駛員併列的座椅(如以臺北市聯營公車而言,僅部分乙類大客車設置該座位),與部分媒體報導所指前排座位(指駕駛座後方、前門、後門、安全門旁、最後一排面對走道中間座位)之乘客,倘經查獲未繫安全帶者則處罰該乘客之報導內容不符。為確實釐清該條文所指「前座」之座位,以避免執法上之爭議,臺北市政府交通局於102年7月4日函請交通部釋示,並就相關實施細節、配套措施及執法對應事項等能予以說明,以維國內執法之一致性。 交通部7月22日針對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1項及第2項相關大客車應依規定繫安全帶之「前座」位置函覆說明,依該函示內容表示該部於90年8月1日函釋義前開條例相關大客車應依規繫安全帶之「前座」位置,原為與駕駛員併列之座椅,基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業於96年間修正規定大客車全部座位應裝置安全帶,為確實維護搭乘大客車之安全,經檢討修正大客車應依規定繫安全帶之前座位置,除包含與駕駛員併列之座位外,相關位於前、後車門及安全門之第1排座位及最末排中間面向走道座位與其他前方若未設座椅等位置之前向座位,均應納為依規定繫安全帶之「前座」位置範圍。
 
該函示中並請各公路主管機關應轉行所轄相關客運、遊覽車業者加強相關宣導,請業者於車輛前座及車內明顯位置以文字、圖像標識或以口頭、語音等各種方式提醒乘客注意依規定繫安全帶,加強訓練其駕駛員學習勸導坐於前座之乘客繫安全帶之技巧,另如駕駛員已盡到告知義務後,乘客是否繫安全帶即由乘客自己負責,如遇不願意繫安全帶之乘客,無必要跟乘客爭執。該檢討修正後之大客車應依規定繫安全帶之前座位置範圍,交通部並已同步函請內政部警政署轉行各執法機關,並予適當宣導期間,併請該部道安委員會持續透過道安體系進行宣導教育,俾利民眾養成安全乘坐之習慣。
 
公運處為因應前開條文修正內容,前已要求臺北市聯營公車業者全面檢視車內之安全帶,均須依道路交通規則規定設置,且張貼繫安全帶貼紙宣導,同時要求各公車業者加強督促駕駛員於不影響行車安全情形下,適時透過口頭或廣播向乘客宣導繫安全帶並緊握扶手,以維乘客搭乘安全,後續亦將依交通部7月22日函示內容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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