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新聞
高、快速公路行車應保持安全距離 避免發生危險
發布時間:102-10-25 瀏覽次數:947次
資料來源: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稽裁科)
資料內容: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表示,汽車行駛於高、快速公路時,應保持適當之行車安全距離,如未保持安全距離,除易增加行車風險外,亦可能因此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而被處以新臺幣3,000元~6,000元罰鍰。 交通局說明: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6、16條規定,在高、快速公路行車時,於正常天候狀況下: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2;二、大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減20,單位為公尺。
舉例言之:行車時速100公里時,小型車應保持50公尺,大型車應保持80公尺行車安全距離,依此類推;如遇濃霧、濃煙、強風、大雨、夜間行車或其他特殊狀況時,其安全距離應酌量增加,並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另外行駛於長度4公里以上或經管理機關公告之隧道,小型車應保持50公尺以上之行車安全距離,大型車應保持100公尺以上之行車安全距離。如因隧道內道路壅塞、事故或其他特殊狀況導致車速低於每小時20公里或停止時,所有車輛應保持20公尺以上之行車安全距離。 交通局表示:今(102)年5月間,即曾有一小客車駕駛人,於行經國道1號南向312公里路段時,因天雨路滑、視線不良及未保持安全距離,致煞車不及而追撞前車肇事。國道警察到場處理完後,並開了一張未保持安全距離的罰單給駕駛人。
駕駛人事後不服提出陳述表示,因為當時該路段正下著大豪雨看不清楚,等看到前車時已盡力煞車了,但因路面積水煞不住才會撞到該車的,並非未保持安全距離云云。惟警方調閱肇事當時的談話紀錄,駕駛人表示:當時車多並下著大雨,並未特別注意行車速率,發現危險時距離前車約2部車距,所以採取緊急煞車措施,但車子仍一樣向前滑行所以就撞到了。警方因此研判,肇事原因係因當時天候不佳,行車未保持隨時可以煞停距離,才會導致追撞前車,因此依法舉發並無違誤。所以其陳述並未通過,只能依法繳交違規罰款。
交通局在此提醒駕駛人:高、快速公路上之行車速度高,尤其遇到天候狀況不佳時,更應適度增加行車間距,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以應付各種突發狀況,來提高自身及其他人行車安全外,切莫一時貪快或疏忽,而造成不可預知的危險,並受到相關交通法規之處罰。
資料內容: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表示,汽車行駛於高、快速公路時,應保持適當之行車安全距離,如未保持安全距離,除易增加行車風險外,亦可能因此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而被處以新臺幣3,000元~6,000元罰鍰。 交通局說明: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6、16條規定,在高、快速公路行車時,於正常天候狀況下: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2;二、大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減20,單位為公尺。
舉例言之:行車時速100公里時,小型車應保持50公尺,大型車應保持80公尺行車安全距離,依此類推;如遇濃霧、濃煙、強風、大雨、夜間行車或其他特殊狀況時,其安全距離應酌量增加,並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另外行駛於長度4公里以上或經管理機關公告之隧道,小型車應保持50公尺以上之行車安全距離,大型車應保持100公尺以上之行車安全距離。如因隧道內道路壅塞、事故或其他特殊狀況導致車速低於每小時20公里或停止時,所有車輛應保持20公尺以上之行車安全距離。 交通局表示:今(102)年5月間,即曾有一小客車駕駛人,於行經國道1號南向312公里路段時,因天雨路滑、視線不良及未保持安全距離,致煞車不及而追撞前車肇事。國道警察到場處理完後,並開了一張未保持安全距離的罰單給駕駛人。
駕駛人事後不服提出陳述表示,因為當時該路段正下著大豪雨看不清楚,等看到前車時已盡力煞車了,但因路面積水煞不住才會撞到該車的,並非未保持安全距離云云。惟警方調閱肇事當時的談話紀錄,駕駛人表示:當時車多並下著大雨,並未特別注意行車速率,發現危險時距離前車約2部車距,所以採取緊急煞車措施,但車子仍一樣向前滑行所以就撞到了。警方因此研判,肇事原因係因當時天候不佳,行車未保持隨時可以煞停距離,才會導致追撞前車,因此依法舉發並無違誤。所以其陳述並未通過,只能依法繳交違規罰款。
交通局在此提醒駕駛人:高、快速公路上之行車速度高,尤其遇到天候狀況不佳時,更應適度增加行車間距,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以應付各種突發狀況,來提高自身及其他人行車安全外,切莫一時貪快或疏忽,而造成不可預知的危險,並受到相關交通法規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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