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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新聞

闖越平交道最重罰6萬元

發布時間:102-12-27 瀏覽次數:2854列印此頁面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資料內容: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表示:因闖越鐵路平交道易造成重大傷亡,故去(101)年立法院已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將闖越平交道的罰款,由過去處罰新台幣6,000元~12,000元,大幅提高到15,000元~60,000元,並自101年10月15日施行,駕駛人不得不慎。
 
  交通局舉例說明:今(102)年1月間有一市民朋友,駕車行經本市苓雅區正義路平交道時,因為平交道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後,仍強行闖越平交道,而遭現場員警攔下取締,開了一張49,500元的罰單。
  駕駛人事後不服,向高雄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表示:當天他因感冒身體不適急欲就醫,在平交道跟隨前車前進時,看見前車通過而警察都沒有攔他,所以認為當時應係警察容許的,所以才駕車通過,真的沒有強行闖越平交道的情事,因此請求法官撤銷罰單。
 
  法院受理後,法官當場勘驗警方提供的現場錄影光碟,勘驗後發現,駕駛人確實於平交道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後,仍闖越鐵路平交道。駕駛人雖然當庭辯稱,當時如果煞車,車子就會停在原地,故依當下的時空環境判斷,認為應該是警員容許的,才跟隨車潮通過。然他也承認並沒有注意到平交道的閃光燈號誌,僅僅是跟隨前車前進。因此,法官考量各項證據及駕駛人說詞後,認為駕駛人駕車通過平交道時,未依規定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及平交道之淨空,並疏於注意平交道閃光號誌,而駕車闖越。故判決其敗訴,須繳交通違規罰鍰49,500元,並負擔該次訴訟費用300元。
 
   就此,交通局在此再次特別提醒所有駕駛人:行經鐵路平交道時,應減速慢行,切實遵照相關規定行駛通過,並保持平交道之淨空。如平交道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已開始放下,應暫停俟火車通過後才可通過。切莫一時搶快硬闖或緊迫跟車而造成回堵,如此個人不僅可能因此觸法而荷包失血,也易造成平交道事故,而危及自身及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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