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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新聞

罰單繳納期限放寬了

發布時間:103-04-11 瀏覽次數:38988列印此頁面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交通部公路總局
資料內容:
 
  因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修正施行,自103年3月31日起交通罰單繳納期限將由原本的15天延長為30天,只要是103年3月31日以後到期的罰單,均可再延長15日繳費期限,讓民眾有更寬裕的時間繳納罰鍰。
 
  交通部公路總局特別提醒民眾,新法施行前已經開出屬103年3月31日(含)以後才到期的罰單,在罰單之應到案日期內,可以直接拿罰單到超商櫃檯繳款。如已超過罰單上應到案日期者,就不能直接持單到超商櫃檯繳款,建議先使用超商的多媒體補單機補單,再於超商櫃檯繳款。另外郵局、網路都可以繳款,不會受限於罰單原本所寫的期限。民眾對交通罰單的繳費期限如有任何疑問可以向各地監理所(站)、裁決處(所、中心)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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