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新聞
任意逼車最高罰2.4萬元 行車要謹慎小心
發布時間:103-04-17 瀏覽次數:823次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交通部公路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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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修正施行,自103年3月31日起,若汽機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或是沒有突發狀況,卻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機車可罰新台幣1萬2千元至1萬8千元,汽車則罰1萬8千元至2萬4千元。
屏東監理站特別提醒民眾,原條文的立法目的,原本是為了遏阻飆車族危害道路安全的行徑所設,但是為涵蓋實際上可能發生的危險駕駛態樣才增訂,違反本條例的駕駛人,除繳交罰款外,仍需吊扣該汽機車牌照3個月,並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處罰可謂不輕,民眾行車時務必謹慎小心,勿逞一時之快發生危險,傷身、傷神、傷荷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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