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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總局提升危險物品載運安全管理作為

發布時間:105-01-22 瀏覽次數:1057列印此頁面

為提升車輛裝載危險物品行駛道路之安全,公路總局於本(104)年度整體通盤檢視並分從管理面、執法面及法令面強化載運危險物品各項安全措施,包含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等機關建立許可勾稽查核機制使危險物品運送自源頭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合作查核納管,協請各警察機關針對轄內危險物品車輛易肇事地點及駕駛人違規行為加強稽查取締,另配套修正調整車齡逾10年之高壓罐槽車檢驗週期為每年3次及加重未請領臨時通行證、運送人員未經專業訓練合格、未依規定路線及時間行駛、超速、闖紅燈等直接或間接影響危險物品運送安全之違規情節,以最高罰鍰金額新臺幣9,000元處罰,並自105年1月1日起適用施行。

公路總局表示,危險物品運送安全維護除透過修正法令提高違規行為處罰及檢討車輛安全管理作為外,各地方道路主管機關對於轄內適合或不適合載運危險物品車輛行駛之行駛路線及時段,亦應有加強安全風險控管之管制,於本年8月間亦已召會邀集各地方政府道路主管機關共同通盤檢視,請各地方政府公告轄管可行駛或禁止行駛載運危險物品車輛之路線及時段,讓各運送業者依據規劃運送路線並供各公路監理機關據以審核核發臨時通行證。截至目前為止,包括臺北市、新北市、新竹縣、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雲林縣、嘉義市、高雄市及澎湖縣等10縣市已完成公告載運危險物品車輛禁止行駛、建議行駛或禁行15噸以上大貨車之路線,其餘包括基隆市、桃園市、新竹市、南投縣、嘉義縣、臺南市、屏東縣、宜蘭縣、花蓮縣及屏東縣等10縣市刻正研擬或辦理公告作業程序中,公路總局將持續促請該等縣市儘速完成公告作業。

公路總局強調,車輛載運危險物品行駛道路安全管理,從源頭物品配送管控至運送過程,分涉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分工權責,公路總局除已積極協調源頭資訊整合管控外,並已會同各地方政府共同合作使危險物品載運車輛確實依核定之路線及時段行駛;公路監理機關受理業者運送危險物品臨時通行證之申請,如業者申請行經縣市政府尚未完成公告之管轄道路時,均將依規定函請該道路主管機關審核確認後,再依據審核核發臨時通行證,運送危險物品之車輛駕駛人應憑證依核准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避免違規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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