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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新聞

正確使用「霧燈」,利己利人

發布時間:105-06-17 瀏覽次數:46256列印此頁面

駕駛車輛時使用燈光的目的不外乎照明、識別與警示。例如頭燈除提供駕駛於人夜間或隧道中駕駛之照明外,在山區道路或調撥車道行駛時,也有提醒對向車輛注意之用。所以車輛燈光在使用時,除了有利己的照明功能外,也有警示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功用。但不正確的使用燈光,卻會造成其他用路者雙眼產生眩光作用,減低用路者的能見度,並減小感識距離;這是因為用路者的眼睛在受眩光作用後,至恢復適應至原光度的情況之間,其眼睛瞳孔為適應光線強度變化而發生收縮或擴大的變化,因而對事物的能見度急速下降,同時影響感識距離的判斷能力。

我們在駕駛行為中經常發現,很多駕駛人在平時夜間,便把霧燈當作頭燈的輔助光源或者車後燈(尾燈)使用,但因為霧燈為發散光源,照射距離較近,照度較強,如果在平時即配合頭燈或作為車後燈使用,很容易造成前述「眩光作用」,所以選擇正確的使用時機便很重要。

依據霧燈的使用特性,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第4款中即規定,非遇雨、霧時,不得使用霧燈,另外該規則附件七有關燈光設備規定中也明訂「前霧燈與頭燈不得連動。除非頭燈或前霧燈或車寬燈或尾燈點亮,否則後霧燈不得點亮,裝置前霧燈時,後霧燈應能單獨熄滅。」及「前霧燈限用黃色或淡黃色或白色;後霧燈限用紅色。」,這些都是為了避免因為駕駛人明知或不知的情況下使用霧燈,而造成其他用路人駕駛行為上的危害。因此,如有在正常天候下使用霧燈而違反前述規定者,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規定處罰汽車駕駛人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
交通安全入口網
http://168.motc.gov.tw/TC/ColumnContent.aspx?id=139&chk=6c1f71b4-9637-4914-9eba-0b3cccb87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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