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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景點租騎電動車,遊客小心挨罰

發布時間:105-08-03 瀏覽次數:1911列印此頁面

觀光景點3輪以上電動車頻傳摔車,行政院消保處查核35家業者,除可能違規上路,持有人應受罰外,也有32家的部分車輛未合安全規範,騎乘者恐每次遭新台幣3600元以下罰款。

觀光景點頻頻發生3輪以上電動車摔車事故,消保處在5、6月間,至台中市、台南市、彰化縣、南投縣、宜蘭縣、台東縣及新竹市等7轄區,查核35家自行車租賃業者。

消保處消保官王德明說,查核結果顯示,「車種」方面有23家不合格,包含2輪的有10家電動輔助(可腳踏或電動騎乘)自行車及2家電動(僅能電動騎乘)自行車沒黏貼審驗合格標章,必須補審驗;其次有1家3輪、18家4輪輔助電動車,是非法上路的車種。

王德明指出,法規不允許3輪以上電動車行駛道路,因此業者出租3、4輪電動輔助車,是不合法上路的車種,應由地方政府警察執法,持有人可罰3600元以上、1萬800元以下;騎乘者可罰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

「安全性」方面,有32家的部分車輛未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的良好與完整,王德明說,這方面會罰騎乘者每次180元。
 

「煞車警語」方面,有30家的部分車輛未在自行車把手旁或其他明顯處,標示前、後輪煞車控制與左、右煞車握把的關係。王德明說,依「消費者保護法」執法,會對持有人限期改正,否則可罰6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定型化契約」方面,35家都有不合查核項目情況,王德明說,但因為「自行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仍是草案,行政院交通部還沒公告,依法定流程來說,還無法稱違法。
 

他並說,但以上草案規範,還包含責任保險方面,雖有4家投保產品責任保險、21家投保租賃場站範圍的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但都未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呼籲消費者消費前先自購第三人責任保險,以防撞到人要賠償;但實務上最重要的是要自購傷害險,不論責任在誰,騎乘者受傷就可獲理賠。
 

由於國內外觀光地3輪、4輪車已普遍,王德明說,行政院副院長林錫耀已指示,3個月內由交通部向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提出評估報告。研議重點包括3輪以上電動輔助車是否合法化,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納入規範,及強制規範出租人應提供責任保險等議題。

資料來源:中央社

資料來源網址:http://n.yam.com/cna/fn/20160803/201608038250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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