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新聞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3條,業經交通部及內政部於103年8月14日修正發布施行。
發布時間:103-08-25 瀏覽次數:935次
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應不予舉發:
一、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自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七日之檢舉。
二、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
三、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份。但檢舉事實具體明確者,不在此限。
四、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新聞局
資料來源網址:http://www.news.taichung.gov.tw/ct.asp?xItem=1252983&ctNode=14426&mp=1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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