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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新罰則

發布時間:102-11-12 瀏覽次數:1149列印此頁面

自102年3月1日起,依據新修訂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罰鍰已調高為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9萬元以下。民眾開車不停車接受酒測或5年內累計2次超過酒測值,都開罰9萬元,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駕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新聞局

資料來源網址:http://www.news.taichung.gov.tw/ct.asp?xItem=656975&ctNode=14426&mp=1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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