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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合格證-安全篇

發布時間:105-10-19 瀏覽次數:9536列印此頁面

相信大多數人都知道,一輛車正式出廠之後要能夠順利到監理站領牌交到消費者手上,有一個非常關鍵的物品就是「合格證」。由於車輛組成之複雜,且要購入也並非容易的事,一但產生問題不僅僅是對於消費者財產權益的嚴重損害,更可能造成生命安全上的威脅,所以政府機關為替人民把關,至目前為止將臺灣機動車輛法規認證制度,分為四大項目:安全、汙染、噪音、耗能。

不過由於考量到大家恐會將法規所說的「汙染」與「噪音」搞得一頭霧水,甚至可能也會誤會「耗能」一詞,所以以下便將該字詞換成大家耳熟能詳的說法:「安全、排放、噪音、油耗」。

臺灣車輛管理制度簡介

↑臺灣車輛管理制度簡介(資料來源:VSCC,網址http://www.vscc.org.tw/)。在法規裡的標準說法為「安全、汙染、噪音、耗能」,但為方便大家理解,因此將該字詞換成「安全、排放、噪音、油耗」。

 

這四大項目中各自包含了一些細項,依照「法規」規定,唯有經過「檢測單位」檢測,並檢附相關文件由「審驗機構」審查之後確認沒問題,才能取得各項合格證明,並經「核章機構」的核章程序,才能送往監理單位申請領牌。不過這四大項目到底誰是主管機構?誰審驗?誰檢測?細項流程怎麼跑?U-CAR在本篇先帶大家了解「安全項目」。

早在1970年代,隨著臺灣汽車市場不再是裕隆汽車獨佔之後,但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制度尚未萌芽,僅有《公路監理檢驗制度》施行,包含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而車廠所生產的各款車型,只要取得交通部路政司核發的「道安核准函」後,新車到監理站完成登記、檢查,就可領牌上路。

交通部路政司

而後1995年WTO世界貿易組織成立之後,政府考量到未來加入WTO勢必會有更多來自歐、美、日、韓等世界各國的車輛,因此為了做好準備,除了一些關稅條例的研擬制定之外,交通部也開始朝著跟上國際潮流做出行動。

其中便於1996年委託經濟部成立的「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Automotive Research & Testing Center,ARTC)」參考歐盟國家的車輛管理方式,著手推動臺灣的「車輛安全型式認證制度」,最後交通部於1998年10月26日正式公告《車輛型式安全及品質一致性審驗作業要點》,也成了車安檢驗的一大關鍵。
 

2002年臺灣加入WTO之後,臺灣的車輛安全審驗制度也陸陸續續參考先進國家的制度做出修改與調整,其中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審檢分立」的制度。起初臺灣在推行型式認證制度的初期,由於尚不具規模,ARTC接受交通部委託,同時身兼「審驗」與「檢測」兩項角色,直到在2006年完成三階段法規推動方案後,交通部才開始參照國外「審檢分立」。

2009年3月31日「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Vehicle Safety Certification Center,VSCC)」正式成立,隸屬於交通部,是交通部在車輛安全管理的幕僚單位,ARTC也正式將審驗作業、安全瑕疵調查及法規研擬等業務轉移給此新機構,回歸車輛研發與測試的主要任務。
 

臺灣安全認證制度之法源依據

而目前為止,在車輛安全管理制度的內容部分,臺灣立法規定車輛的安全管理大致上可分為「新車出廠銷售前」、「車輛上市與售出使用中」、以及「上市後安全性調查召回」等三個面向。首先針對新車要出廠銷售前,為確認車輛之安全性能是否完善,因此依據《公路法》第63條、《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等法源,形成對新車檢驗的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制度。

臺灣立法規定車輛的安全管理大致上可分為:新車出廠銷售前、車輛上市與售出使用中、上市後安全性調查召回

至於車輛上市之後,可不代表車輛的安全品質與否和車廠毫無關聯,由於新車檢驗(可分為大量檢測或少量逐車檢測,在此表示大量檢測,待後面再對此做說明),是由車廠自行選定一輛代表車送往檢測機構,縱使車廠在《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制度》下,需保證其餘生產車輛的品質一致性,但仍無法百分之百確定不會有瑕疵品影響車主權益及行駛安全。

所以交通部對此請負責審驗的VSCC訂有「品質一致性審驗」規定,要求車體廠在辦理審驗合格證明同時須附上「品質一致性管制計畫書」,列出品管方式、抽樣檢測比率、設備維護等具體作法,並會進行年度品質一致性核驗、3年一次的現場核驗、甚至不定期對工廠進行品質一致性的抽查等等。

品質一致性審驗

另外,公路監理機關有不定期對車輛進行查驗、或車主使用中的車輛也有一套檢驗制度(如一般大眾所知的車輛定檢),以確保車輛使用中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第39條之1、之2、之3;這些制度都是為監督車輛上市或售出之後的安全品質。

確保車輛使用中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最後,如果車輛取得合格證開始販售,卻因為VSCC的查驗或者車主使用車輛時發現問題,依據《公路法》第63條之1、《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為避免其他車可能也存有相同或類似問題,這時就會強制請車廠進行「安全性召回改正」;當然,若車廠自行發現問題,也可主動提出召回動作。

以上這些依法所訂定的安全管理制度,便是涵蓋了一款車型從導入、上市前,到上市、售出後的一切安全監督規範。

如何取得安全合格證?一探作業流程與檢驗項目

在前一段的內文中提到新車申請取得合格證的流程,有區分「大量車型」與「少量車型/逐車」,舉例來說大量車型就是像Toyota Corolla Altis這類生產量相當龐大的車廠銷售主力,而少量車型/逐車則可能是一些進口超跑、稀有車、舊車、重機等等。

大量車型就是像Toyota Corolla Altis這類生產量相當龐大的車廠銷售主力

  • 大量車型的安全審驗作業流程為5大步驟:申請→檢測→審查→審驗→發證。
  • 少量車型/逐車的安全審驗作業流程為4大步驟:申請→逐案/逐車檢測→審驗→發證。
  • 審查: 對於申請審驗車型的零組件及系統,確認個別安全檢測項目的檢測結果是否合格。對象是車輛的零件(如安全帶、座椅、車燈)或系統(如煞車)。
  • 審驗: 指車輛生產銷售前,對其特定車型之規格及安全性能確認是否符合所有應檢測項目的規定。對象是車型(如Toyota Camry、Honda Fit…等)。

車輛安全管理分工與流程

VSCC其實針對各式車輛都有制定安全檢驗項目,包含機車、小客車、小貨車、大客車、大貨車、拖車等等,而U-CAR在這裡提供給大家小客車的檢驗項目清單:

小客車應符合支全被車輛安全法規項目

小客車應符合支全被車輛安全法規項目

總而言之,只要想取得安全合格證明,首先業者必須先向審驗機構VSCC申請,接著申請的車型要送往VSCC認可的53家檢測機構或者是134家認可的監測實驗室進行檢測,若是監測實驗室則VSCC會依交通部的規定,派人前往進行在旁監督,待安全檢測報告出爐之後,VSCC便會進行報告審查及審驗;當然,若能提供同型式的檢測報告,與報告所有者的授權文件,則可跳過檢測直接進行報告審驗。

最後,待一切報告都沒問題之後,便會將該份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報告繳交交通部,交通部便會核發合格證明,不過目前交通部已授權直接由VSCC進行代發的作業。

檢測機構多元化,開放產業自行選擇

看到這裡為止,相信多數民眾可以看出,其實不論是制定檢測規定與項目,或者要進行報告結果審驗,早已非2009年之前大家所認知的ARTC來操作,而是由VSCC來負責;至於執行檢測的是目前交通部安全法規認可的53家檢測機構(國外32家,國內21家),ARTC在車輛安全檢測當中,扮演的就是其中1家而已。

因此不少民眾誤以為ARTC包辦了全國所有車安大大小小的事情,甚至是獨佔檢驗市場,但實際上ARTC以現階段而言只能說是「國內擁有最齊全的檢測設備與技術」,但是否選擇送往ARTC,還是要送到另外的國內外檢測機構如工研院、中科院、德國萊茵等等,是由產業依排測方便性就近選擇,所以一輛車的各項目報告結果可能會因此來自不同的機構。

ARTC以現階段而言只能說是「國內擁有最齊全的檢測設備與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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