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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舊車輛繳回牌照,申辦報廢停徵稅費

發布時間:106-06-05 瀏覽次數:8222列印此頁面

一般民眾常誤以為不堪使用之老舊車輛已委託車行或廢車回收商或車輛解體業者處理,即已完成車輛報廢手續;殊不知這樣的誤解與法令規定所謂的報廢登記,差距頗大,有可能因此損害自身權益而不自知。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條明文規定:汽車牌照包括號牌、行車執照…為行車之許可憑證,由汽車所有人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依本條例第九條之一規定繳清…及未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並檢驗合格後發給之。同規則第15條第2項規定:汽車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申請異動登記…五、報廢。同規則第30條第1項亦規定:汽車報廢,應填具異動登記書,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並同時將牌照繳還。

 

惟實務上,許多車主僅是將車輛交付給車行或廢車回收商或車輛解體業者處理,沒有至監理機關依上開法令規定申辦報廢登記,結果可能衍生違規案件、車輛所有權歸責之爭議、稅費繼續計徵以致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車輛牌照遭逾檢註銷處分甚至車輛遭他人作為犯案工具等複雜而惱人的情事發生;而車主事後必須花費更多精神、時間、金錢循司法途徑提起訴訟,才能解決並辦妥車輛報廢相關事宜。由此可知,車輛老舊或不堪使用時,依法車主須將行車之憑證即車輛牌照繳回監理機關,申辦報廢登記後,再連繫合法立案登記之環保機構回收車體,方完成車輛報廢手續。


臺南監理站提醒車主,車輛稅費之計徵始於登檢領照,終於繳回牌照辦理報廢登記;換言之,車輛牌照領用日起開始計徵稅費,相對地,車輛不使用時,亦須將牌照繳回辦理報廢登記後,才能停徵稅費。為了您的荷包著想,無論汽車或機車,只要有領用牌照的車輛,如欲停徵稅費,應主動向監理機關繳回牌照,申辦車輛停駛、註(吊)銷執行、繳銷、報廢..等之異動登記業務,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相關車輛異動登記之問題,歡迎來電洽詢06-2696678,分機103、105)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交通部公路總局

資料來源網址:https://goo.gl/ipCUk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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