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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交通新聞 拒檢罰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61條、第63條部分修正條文,自107年9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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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檢罰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61條、第63條部分修正條文,自107年9月1日施行

發布時間:107-09-07 瀏覽次數:29606列印此頁面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及107年6月13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1條、第63條,行政院業於107年7月23日以院臺交字第1070094210號令定自107年9月1日施行。


本次修正重點簡要說明如下: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對於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提高罰則,由舊法處3,000~6,000元罰鍰,加重為處1萬~3萬元罰鍰,並吊扣駕照6個月;五年內再犯者處3萬元罰鍰,並吊扣駕照1年;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1條,對於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因而引起傷害或死亡或撞傷執勤人員,由舊法處3~6萬元罰鍰,加重為處9~15萬元罰鍰,並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五年內再犯者,處15萬元罰鍰,並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交通局籲請駕駛人駕駛車輛時,遵守相關法令規定,以免違規受罰。

詳情可參考:https://g.yam.com/pCu8L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資料來源網址:https://g.yam.com/ex66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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