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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新聞

申請臨時車牌再上路

發布時間:107-12-07 瀏覽次數:41632列印此頁面

民眾到監理所表示:他有一輛十幾年的小客車,因為未按時驗車,車牌在102年8月1日被監理所註銷,監理所告知必須重領牌照才能復駛,於是在107年2月3日直接開車到監理所辦理重新領牌,結果在辦理領牌前,被稅務機關拍到照片,補稅加罰鍰共繳了幾萬元,他覺得非常不合理。


高雄區監理所表示,車輛牌照已於102年8月1日經監理所註銷,牌照被註銷的車輛在尚未領牌前行駛公共道路,已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雖然是為了重領牌照,開車去監理所才會被拍到,但現行稅法就此種情形並無免罰規定,因此仍須依法補稅處罰。


高雄區監理所梁郭所長表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8條規定:「汽車在未領有正式牌照前,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申領臨時牌照:……二、駛往公路監理機關接受新領牌照前檢驗。」因此,倘車輛牌照被註銷後,有復駛需要時,請參考下列三步驟辦理重新領牌
一、攜帶被註銷的號牌到監理機關辦理繳牌及清欠。
二、向監理機關申領臨時牌照。
三、申領臨時牌照後,再開車到監理機關辦理驗車領牌。

 

高雄區監理所提醒車主們:車牌被註銷的車輛需要復駛時,千萬不要直接把車子開到監理站,以免違規受罰。另外,如果有其他與請領牌照相關之問題,請逕向車籍所在地監理機關洽詢,以確保您的權益。如有相關問題,歡迎電洽:(07)7711107分機101諮詢處理。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交通部公路總局

資料來源網址:https://g.yam.com/nH7Q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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