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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銷牌照使用道路,視同無牌照車輛,請先重領號牌,續行上路

發布時間:108-05-17 瀏覽次數:44167列印此頁面

監理機關常接獲民眾陳情,因未按時驗車,車牌遭監理機關依章註銷,須重領牌照才能復駛;然而駛往監理機關辦理領牌時,遭稅務局拍照舉證,補稅加罰鍰共繳了上萬元,覺得不合理。然而,車輛牌照被註銷,在尚未領牌前行駛公共道路,視同無牌照行駛,已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雖然,為了重領牌照,開車去監理所才遭稅務局拍照舉證,但按現行稅法並無免罰規定,因此仍須依法補稅處罰。

 

高雄區監理所每月會提供註銷車牌車輛清冊給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這些資料都會輸入停車管理系統,路外停車場的車牌辨識系統或路邊停車收費員輸入車號資料時,「車牌被註銷」等資訊都會立刻呈現,系統也會即時發送訊息給交通局與高雄市境內監理機關,會同前往取締、扣牌。

 

高雄區監理所所長梁郭國表示,一般車輛逕行註銷原因不外乎逾期檢驗、停駛超過一年、車主死亡繼承人一年內未辦理過戶等,註銷後車主應繳回牌照,否則不但車輛性能堪慮,行駛時若發生意外,追查難度也高。民眾所有的車輛如經公路監理機關註銷牌照,應儘速繳回號牌不可再繼續行駛,如仍行駛道路上或停放道路旁被查獲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處新臺幣3,600元至10,800元罰鍰並扣繳註銷號牌。

 

資料來源:交通部公路總局

資料來源網址:https://g.yam.com/FrWy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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