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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辦理報廢,不得重新驗車領牌

發布時間:108-05-22 瀏覽次數:9049列印此頁面

小王有1輛老舊汽車,因不堪使用,就到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事後有人想買他的車,詢問監理機關,車輛可以再繼續使用嗎?

 

高雄市區監理所所長陳崑山表示,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0條第4項規定:「報廢之汽車,不得再行申請登記檢驗領照使用。」所以,車輛辦理報廢登記後,不可以再繼續使用。

 

高市所提醒您,車輛老舊不堪用時,要至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若不確定車輛日後還要不要使用,為節省車輛之稅費,建議可先辦理停駛登記或繳銷登記,俟確定後再辦理報廢登記,才能確實保障車主權益。如有相關問題可電洽(07)361-3161轉分機118,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資料來源:交通部公路總局

資料來源網址:https://g.yam.com/hzq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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