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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定,違規占用公民營停車場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者可處罰鍰

發布時間:105-12-23 瀏覽次數:8079列印此頁面

【高雄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表示,為維護身心障礙者外出停車權益,立法院重新修訂停車場法第32條規定,凡占用者依規定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停車場經營業者發現違規占用也應主動通報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若違反通報義務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可處業者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這項新規定自總統令105年11月9日公布施行。
 

  交通局指出,公共停車場應保留百分之二停車位,作為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非領有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者,不得違規占用,因為沒有罰則,違規占用情形屢見不鮮,侵害身心障礙人士權益甚為嚴重。
 

  交通局說,停車場法已於105年11月9日公布修訂第32條規定,禁止駕駛人占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要求停車場經營業發現占用行為時,應通報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並增訂四十條之一規定,對於停車場經營業違反通報義務,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占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交通局特別提醒駕駛人,不要貪圖個人方便占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該局對於違反規定之停車場經營業及駕駛人將嚴格依法裁罰,維護身心障礙者停車權益。

承辦科室:停車工程科 張中議股長 (07)229-9825 分機: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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