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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公運處利用公車行車影像紀錄改善公車站違停說明

發布時間:105-05-30 瀏覽次數:1071列印此頁面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表示部分民眾因一時方便,將車輛停放於公車站區,導致公車無法緊鄰站區路緣停靠,除造成輪椅乘客無法上下車,更嚴重影響乘客上、下車安全,故為改善公車站區違停情形,因此利用市區客運業者行車影像紀錄協助警方取締公車站區違停。  

公運處表示,車輛停放於公車停靠區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或56條規定,依規可分別處分新臺幣300至600元或600至1200元罰鍰,若乘客上下車時發生事故,亦可能須負連帶責任,公運處呼籲用路人勿貪圖一時方便,造成乘客上下車困擾。  公運處於105年4月與本市所有公車業者與警察局共同研商利用公車行車影像舉發公車站區違停,會中要求公車業者每月定期提供易遭違停公車站點,交由警方現場加強取締,並鼓勵公車業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規定,提供影像協助警方取締公車站違停,本案預計6月開始試行,公運處將視試行情形檢討,以保障乘客乘車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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