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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車請勿騎乘於騎樓、人行道

發布時間:106-03-06 瀏覽次數:6664列印此頁面

自行車係屬「慢車」,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4條規定:「在劃設之慢車道上靠右順序行駛,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應靠右側路邊行駛。」,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之3規定,自行車不得行駛人行道,除非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下,於人行道設置標誌或標線才可供慢車行駛。自行車行駛於人車共道路段未禮讓行人優先通行、騎乘騎樓,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4條處新臺幣300至600元罰鍰。

臺北巿為建構自行車安全環境,已完成南京、松江、復興、信義等多條自行車道與人車共道之建置,為維行車秩序與行人安全,臺北巿政府交通局已於1月起先行於巿區自行車道、人車共道路段加強宣導自行車騎乘之相關規定 ,違規者後續將依規定執法。 為宣導自行車騎士遵守相關法規與禮儀,交通局已透過大眾、戶外各種宣導通路,拍攝自行車騎乘短片(https://www.youtube.com/watch?v=xqJlLUl2uPc&feature=youtu.be),近期並運用百貨公司及電影院美食街電子看板、便利商店電視牆、廣播、雜誌、YouBike場站及巿圖假日電影院等各項媒體加強宣導;另也積極運用「交通安全守護團」深入區里、學校、健康中心及民間物流公司,與民眾面對面講授交通安全事宜。 為提供友善的生活環境,交通局提醒民眾自行車除勿騎乘騎樓外,於人車共道路段騎乘時應禮讓行人優先通行,共同建立尊重行人及友善駕駛觀念,讓臺北巿成為友善富禮宜居城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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