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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車駕駛員使用手機影響行車安全 公運處將加強稽查

發布時間:106-10-20 瀏覽次數:1149列印此頁面

臺北市議會10月20日交通部門質詢時,議員指出臺北市公共運輸處提供聯營公車事故統計資料與交通警察大隊資料不符。公運處表示,交通大隊資料含括所有於北市發生事故之營大客車,除本市聯營公車外,尚有公路客運及其他縣市所轄公車等,而公運處所提供之事故資料為本市聯營公車於北市境內涉有肇因之事故件數。 另議員反映公車駕駛員於營駛時使用行動電話,公運處表示將督飭聯營公車業者要求所屬駕駛員於行車期間(含停等紅燈、上下乘客)不得使用行動電話等3C產品,並不定期派員稽查及調閱行車紀錄器影像查察,如違規情事屬實,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1條處新臺幣3千元罰鍰,如情節重大或限期未改善即依公路法規定處9千至9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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