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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汽、機車燃料使用費於7月1日開徵

發布時間:108-07-02 瀏覽次數:1304列印此頁面

108年自用汽、機車燃料使用費將於7月1日開徵,繳費期限至7月31日止,高雄市自用汽、機車燃料使用費繳費通知書印製約1,090,000件,已於6月19日下午寄發,請車主按時繳納。

汽燃費繳納方式多元,持繳納通知書可至金融機構、郵局或超商臨櫃繳納,亦可使用監理服務網、手機下載「監理服務APP」、「e-Bill全國繳費網」或撥打語音電話(412-1111、412-6666,服務代碼169#)以金融卡轉帳繳納,公司法人亦可事先向監理機關申請自動轉帳服務,省時又方便。

高雄市區監理所所長陳崑山表示,為增加繳費便利性,現全國監理所(站)全面臨櫃提供信用卡與行動支付繳費服務,亦可使用非車主本人之信用卡或行動支付,減少攜帶現金之風險,當月繳費下月付款,輕鬆繳費無負擔。

如有其他汽燃費問題,可洽詢高雄市區監理所企劃及裁罰科(電話(07)361-3161轉分機401~408),將有專人為您解答,敬請多加利用。

資料來源:交通部公路總局
資料來源網址:https://g.yam.com/3Df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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