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新聞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5、56條) 立法補充說明
發布時間:109-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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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目前道路交通法規僅區分為「臨時停車」及「停車」等2種樣態,但考量國人生活型態多有暫時停車以接送學童及承載客之必要需求,但依目前交通法規及交通工程規劃,卻造成全民每天都不得不違規停車,因此本市交通管制工程處(以下簡稱交工處)認為為解決民眾暫時停車之問題,確實有必要重新檢討禁停管制分級制,以解決民眾日常生活短暫之停車需求。
為確保都會區域各主要道路交通之順暢,及為維護救災需求巷弄消防通道或標線型人行道均配合規劃禁止臨時停車紅線管制。以臺北市為例,108年違規臨時停車總案件數量達36萬件,其中民眾檢舉佔29萬件,比率高達百分之80,故實有必要增訂「暫時停車」行為樣態,以滿足巷弄內小客車、機車短暫接送需求。
爰交工處認為透過修法,讓民眾與第一線執法人員在法規上務實的有所依循,至具體內容與細節本府持開放態度,樂見多元討論。
—以下空白—
自行車禁行騎樓。
自行車超越行人前請說借過,再從左側緩慢通過並說謝謝。
為確保都會區域各主要道路交通之順暢,及為維護救災需求巷弄消防通道或標線型人行道均配合規劃禁止臨時停車紅線管制。以臺北市為例,108年違規臨時停車總案件數量達36萬件,其中民眾檢舉佔29萬件,比率高達百分之80,故實有必要增訂「暫時停車」行為樣態,以滿足巷弄內小客車、機車短暫接送需求。
爰交工處認為透過修法,讓民眾與第一線執法人員在法規上務實的有所依循,至具體內容與細節本府持開放態度,樂見多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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