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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交通違規行政救濟,請把握30日救濟期間

發布時間:109-07-30 瀏覽次數:6363列印此頁面

       當您接獲交通違規裁決書,不服違規事實舉發及認定結果,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撤銷之訴時,卻被法院以起訴逾法定不變期間,裁定駁回!這時才發現,原來您誤解為1個月,因此沒有在收到裁決書後30日內提出行政救濟,錯失向法院陳述機會。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以下簡稱裁決所)表示,交通違規裁決書為一種行政處分,依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規定,受處分人如不服交通違規之處罰,提起撤銷處分之訴訟,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所以當您對違規事實不服欲提起行政救濟時,如為本市管轄案件尚未開立裁決書,可以臨櫃、郵寄或利用線上申請管道(如臺北政府市民服務大平臺等)向裁決所申請開立裁決書,並請於送達後把握30日的救濟期間,千萬不要讓您的權益睡著了。
       裁決所提醒您,裁決書完成合法送達後即生效力,上面除記載處分內容外,並有相關權利義務,攸關受處分人權益,一定要仔細檢視相關內容。另外如您辦理違規罰鍰分期繳納或執行駕、牌照吊扣銷等處分,依規定須當場開立裁決書確認處分內容,如後續欲提起行政救濟並請留意30日救濟期間。
       呼籲市民遵守交通安全之規範,如有相關交通違規罰鍰、吊照處分查詢,可至該所網站查詢或撥打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查詢(外縣市02-27208889)。裁決所網址為(https://www.judge.gov.taip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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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車禁行騎樓。
自行車超越行人前請說借過,再從左側緩慢通過並說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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