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新聞
「個人行動運具」納入慢車管理由中央修法中 臺北市將提前因應
發布時間:109-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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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交通局表示,據立法院交委會109年5月21日一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修正條文草案,將「個人行動運具」納入慢車種類(其他慢車),因應新型運具使用,交通局將依循交通部「原則禁止,例外開放」原則儘速檢討辦理。
「個人行動運具」包括賽格威、電動獨輪車、電動滑板車或電動雙輪車等,考量臺北市交通密集、混合車流過多,個人行動運具與其他機動車輛共用道路或車道時,各運具間速度差異大,車流動線混雜,且車道空間有限,基於維護個人行動運具使用者之安全,交通局將邀集相關單位檢討規範在特定場域作為例外開放之可行性。
交通局提醒民眾,目前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3條之3規定,非屬汽車及動力機械範圍之動力載具、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或其他相類之動力器具,不得於道路上行駛或使用,所以現行在道路範圍內行駛或使用電動獨輪車、電動滑板車或電動雙輪車等「個人行動運具」,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2條之1規定,將處行為人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請民眾特別留意勿以身試法。
-以下空白-
自行車禁行騎樓。
自行車超越行人前請說借過,再從左側緩慢通過並說謝謝。
「個人行動運具」包括賽格威、電動獨輪車、電動滑板車或電動雙輪車等,考量臺北市交通密集、混合車流過多,個人行動運具與其他機動車輛共用道路或車道時,各運具間速度差異大,車流動線混雜,且車道空間有限,基於維護個人行動運具使用者之安全,交通局將邀集相關單位檢討規範在特定場域作為例外開放之可行性。
交通局提醒民眾,目前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3條之3規定,非屬汽車及動力機械範圍之動力載具、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或其他相類之動力器具,不得於道路上行駛或使用,所以現行在道路範圍內行駛或使用電動獨輪車、電動滑板車或電動雙輪車等「個人行動運具」,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2條之1規定,將處行為人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請民眾特別留意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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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車禁行騎樓。
自行車超越行人前請說借過,再從左側緩慢通過並說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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