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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變換車道時,應依規定全程使用方向燈,以免違規受罰

發布時間:110-09-08 瀏覽次數:39617列印此頁面

【高雄訊】近日社群平台與通訊軟體流傳一則訊息搭配影片宣稱,用路人打方向燈至少要閃5下,否則將違規受罰。市府交通局表示,法規並沒有規定變換車道時,方向燈要閃幾下,這則訊息並不完全正確,駕駛人變換車道時,仍應依規定「全程」使用方向燈,以免違規受罰。

交通局說,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規定,駕駛人變換車道,應全程使用方向燈,所謂「全程」是指,汽車行駛在原本的車道,到變換車道途中,直至變換完成,這整個過程都應使用方向燈。所以,並沒有所謂方向燈應該閃幾下的規定。

舉例來說,之前就曾有市民朋友開車時,因為變換車道只打了兩下方向燈,就熄掉了,因而被開單。駕駛人不服氣向法院提告,表明已有打方向燈,要求撤銷罰單。法官看完蒐證光碟後認為,駕駛人從開始變換車道到完成,並沒有依規定全程使用方向燈,確有違規事實,因此駁回其訴求,還是得繳納罰鍰。高(快)速公路罰3,000~6,000元,一般道路1,200元。

交通局提醒,變換車道使用方向燈,是為了使其他用路人預先知悉其車輛的行車方向,以為因應,對於道路交通安全的維護,相當重要。故請開車或騎車上路的駕駛朋友們,養成好習慣,於轉彎或變換車道時,務必全程使用方向燈,以共同維護行車安全。

(承辦科室:裁決中心主任 黃瓊珠 096311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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