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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 聯合稽查電動自行車經銷商 保障「行」的安全

發布時間:110-11-11 瀏覽次數:935列印此頁面

為保障民眾消費安全及權益,避免未經審驗合格電動自行車上路影響交通安全,由臺北市消保官會同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及交通局,於110年11月4日辦理電動自行車業者不定期聯合稽查,抽查轄內7家電動自行車經銷商,針對其販售之車輛是否經審驗合格、是否黏貼懸掛合格標章、車輛外觀與審驗合格證明有無明顯改裝差異等項目稽查。

現場查核結果,均未發現販售未經審驗合格的電動自行車,僅部分車輛未隨車檢附審驗合格證明,已向業者說明製造商應隨車提供審驗合格證明供檢視是否符合車輛規格,為維護民眾權益,現場亦提供宣導單向業者加強宣導不得販售未有審驗合格標章之車輛、亦不得非法改裝,以免觸法。

消保官提醒消費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及第69條之1之規定,電動自行車係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40公斤以下或車重含電池在60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電動自行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粘貼審驗合格標章後,始得行駛道路;在購買電動自行車前需先確認車輛是否黏貼懸掛合格標章,以保障自身權益。

交通局呼籲消費者應選購經型式審驗合格,懸掛及黏貼審驗合格標章的電動自行車,以確保自身權益及安全。如有電動自行車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及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者行駛於道路、行駛速率超過每小時25公里及未依規定戴安全帽等,將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罰。

考量電動自行車與行人、腳踏自行車速度差異,本市已公告禁止電動自行車行駛人行道及市區自行車道,再次提醒民眾騎乘電動自行車,應注意行駛速度並保持適當車距、配戴安全帽及遵守交通規則,才能快樂出門,平安的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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