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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仲騎車載客人看屋途中違規出車禍 判賠62萬元

發布時間:110-12-11 瀏覽次數:513列印此頁面

李姓房仲騎機車載張姓女子看屋,途中發生車禍,遭張女求償千萬。士林地院認定李男違規肇事,日前判李男與雇主連帶賠償張女醫療費、精神慰撫金等共62萬餘元。可上訴。
 

依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書記載,張姓女子提起訴訟主張,她於民國107年間由李姓房仲騎乘機車搭載看屋,行經台北市內湖區康寧路時,李男貿然變換車道發生車禍,導致她手腳受傷,進而造成她左踝關節攣縮而行走困難。
 

張姓女子主張因車禍而精神崩潰,並患有憂鬱症、睡眠障礙、日常生活失能,也因無法長期站立、走路,而無法繼續工作,請求房仲及其雇主賠償醫療費、勞動能力損失、精神慰撫金等費用,共新台幣1088萬餘元。
 

李男與雇主則主張,張女僅手腳受傷,其餘傷害與車禍無關,且張女車禍後仍能上班,不應請求賠償勞動能力損失。

承審法官認為,李姓房仲執行房仲業務時,未遵守交通規則而發生車禍,導致張女受傷,與雇主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法官認為,張女無法證明憂鬱症、睡眠障礙等症狀與車禍有何因果關係,也難以證明勞動能力有何減少或喪失,此部分請求不應准許。
 

法官審酌,張女因車禍導致左踝關節攣縮行走障礙,須長期復健,影響日常生活,身心受有相當程度痛苦,判決李姓房仲與雇主應賠償精神慰撫金40萬元,連同醫療費、看護費等,共應賠償62萬餘元。

資料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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