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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毒駕起訴辯未發作 員警作證飆車二審逆轉

發布時間:111-01-20 瀏覽次數:696列印此頁面

高雄陸姓男子109年毒駕遭攔查起訴,他辯稱當時藥效尚未發作,一審法官採信說詞判決無罪;但承辦員警作證當時陸男飆車還手抖,高雄高分院認定毒駕構成公共危險罪,改判7月。

陸男一審出庭時,雖坦承有在吸食毒品愷他命後開車,但辯稱藥效還沒發作時就被警方攔檢,且警方還是為了跟監藥頭才把他攔下,不是因為駕駛異常行為。
 

一審高雄地方法院法官認為,吸毒後是否達到不能安全駕駛要件,不像酒駕一樣有客觀具體標準,而愷他命藥效平均發作時間約在5到15分鐘,因此陸男在吸毒後10分鐘被攔下,確實有可能還未發作,達到不能安全駕駛,據此依罪證不足判決無罪。

不過,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上訴後,出示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函文,證明以鼻吸方式施用愷他命,藥效最快5分鐘就會發作;且經傳喚承辦苓雅分局員警證稱,當時便衣員警看到陸男吸毒上路後,不久就出現多次轉彎未打方向燈、不當超車等駕駛行為,且車速極快,才趁停紅燈時攔下他,但當時他的手已經止不住抖動。
 

高雄高分院合議庭根據檢方提出事證跟員警證述,認定陸男未發現便衣員警尾隨,所以危險駕駛行為應是因藥效發作,並非是為了躲避追捕,達到不能安全駕駛狀態,據此構成毒駕公共危險罪,審酌陸男先前有詐欺前科,改判有期徒刑7個月,全案可上訴。

高雄高分院判決指出,陸男民國109年7月9日下午5時多駕車前往高雄市前鎮區瑞豐國中附近停靠後,便在車內將愷他命磨成粉狀以鼻吸施用,隨後駕車上路。但他在短短10分鐘後就被尾隨員警攔下,並在車內查獲K盤、杓子與磨粉卡片,經警方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愷他命、去甲基愷他命陽性反應,全案偵結後依公共危險罪起訴。

資料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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