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
:::
首頁 交通新聞 母駕車故障未放警示標誌遭撞 女兒不治判5個月

交通新聞

母駕車故障未放警示標誌遭撞 女兒不治判5個月

發布時間:111-02-15 瀏覽次數:840列印此頁面

52歲許女109年間駕車載女兒吳女行駛國道3號,因車輛故障暫停外線車道,後方卻未放故障標誌,遭同向車輛追撞,造成吳女不治,許女涉過失致死,被判5個月徒刑。可上訴。
 

嘉義地方法院法官兼發言人洪裕翔今天接受中央社記者電訪表示,被告許女駕車載女兒行駛國道3號,因車輛故障暫停外線車道,後方100公尺以上處並未設置故障標誌,同向營業小貨車駕駛陳男疏於注意車前狀況追撞,造成許女的女兒送醫不治,許女也受傷送醫。
 

洪裕翔指出,陳男、許女分別為肇事的主因及次因,因此,2人涉及過失致死罪嫌,許女被判處有期徒刑5個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陳男被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
 

判決書指出,居住台中市的許女於民國109年9月1日下午駕車載女兒吳女行駛國道3號嘉義縣大林北上路段時,因車輛故障暫停外線車道,許女除應顯示危險警告燈外,應在故障車輛後方100公尺以上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同時應報警協助處理。
 

許女辯稱,車輛是向友人借用,因不熟悉放警示三角架的位置,一時找不到,且已盡力將後車廂蓋掀至最高,並打開閃黃燈,回到車上也有報警並求助車主,後來與車主通話時,就被後車追撞。
 

判決書表示,據國道監視器錄影畫面,許女的故障車輛停駛於外側車道時,距離被追撞尚有近10分鐘時間,許女若熟知車輛故障警告標誌的收納位置,應有餘暇得以將警示標誌設置完成;當時僅將車輛後車廂蓋開啟,難以認為已達到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的標準。
 

洪裕翔指出,死者吳女的父親吳男,對於前妻許女、物流司機陳男涉及的過失致死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因此,將這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處理。

資料來源:中央社

分享給朋友:
分享給朋友 facebook分享(另開新視窗) line分享(另開新視窗) email分享(另開新視窗) 加入我們 facebook粉絲團(另開新視窗) IG專頁(另開新視窗) LINE生活圈(另開新視窗) youtube頻道(另開新視窗)
回頂端
關閉交通問題熊來答

交通問題熊來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