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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拒絕酒測累犯」罰則加重, 111年3月31日施行

發布時間:111-03-31 瀏覽次數:4288列印此頁面

【高雄訊】市府交通局表示,為嚴懲酒駕違規駕駛人,立法院於111年1月24日三讀修正通過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加重酒駕罰則部分自111年3月31日開始施行。

3月31日開始施行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部分,包括將原本酒駕、拒絕酒測累犯認定由5年延長為10年,另規定10年內酒駕或拒絕酒測二次以上等累犯者,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另提高酒駕同乘者「連坐罰」金額,由600至3,000元罰鍰提高到6,000至1萬5,000元,但未滿18歲、年滿70歲、心智障礙或汽車運輸業的乘客,則不在此限。

車主如將車輛借于他人酒駕,將吊扣車牌2年;酒駕肇事因而致人重傷或死亡一律沒入車輛;另為防止酒駕者改開租賃車規避沒入車輛規定,修正條文明定,租賃車業者已告知處罰規定義務,若駕駛仍違規酒駕,得依原酒駕罰鍰金額再加罰1/2。

因酒駕吊銷駕照後,再重新考領駕照者,應申請登記配備有酒精鎖車輛後,始發給駕照;若不依規定駕駛具有酒精鎖車輛,處6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

交通局提醒,酒駕新法3月31日上路,修法後相關酒駕罰則更重,駕駛朋友如有飲酒,切記不要騎車或開車,另亦提醒注意不要宿醉上路,以免易發生交通事故害人害己,又需承擔酒駕重罰而得不償失。

(承辦科室:裁決中心黃瓊珠主任0963-11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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