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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毒駕法規新修正,報乎你哉

發布時間:111-04-04 瀏覽次數:4394列印此頁面

立法院對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於111年1月28日修正公布第35條,針對酒駕與毒駕加重處罰,分述如下

修正第3、5項:酒駕、毒駕、拒測之累犯年度計算由5年內改為10年內,並得公布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第4項:汽機車駕駛人拒絕酒測或毒測,增加駕駛人於接受酒測或毒測前,喝酒或吸毒,視為拒測。
第7項:車輛所有人明知駕駛人喝酒或吸毒,不予禁止駕駛,吊扣該車牌照期間由3個月改為2年。
第8項:駕駛人酒測濃度達0.25mg/l以上,同車乘客罰款由6百~3千元改為6千~1萬5千元。
第9項:酒駕、毒駕、拒測,新增吊扣牌照2年,若致人重傷或死亡,首次者亦比照2次以上酒毒駕或拒測者,沒入車輛。
第10項:租賃業已盡告知酒駕、毒駕、拒測處罰之義務,駕駛人仍酒駕或拒測,罰鍰增加1/2。

修正公布第35-1條,針對酒駕與毒駕吊銷重考部份加重處罰,分述如下
酒駕、毒駕、拒測吊銷重考,增加應申請登記酒精鎖車輛,始發給駕照。
駕駛非酒精鎖車輛罰款由6千~1萬2千元改為6萬~12萬元。
不依規定使用酒精鎖車輛罰款由6千~1萬2千元改為1萬~3萬元。

以上修正公布,經行政院以命令定自111年3月31日施行。

資料來源:交通部公路總局
資料來源網址:https://g.yam.com/2vVh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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